欧盟官方公报于2011年7月28日刊登委员会第2011/477/EU号决议。决议载有根据其母例(即关于一般产品安全的第2001/95/EC号指令)制订的执行措施,列出关于使用室内窗帘、拉绳窗用覆盖产品和安全装置的具体安全及信息要求,目的是防范儿童被绞勒的风险。
一般产品安全指令对所有给投放在欧洲市场、拟供消费者使用的产品订立一般安全要求,目的是为全面的法律框架奠下基础,让欧洲当局能与欧盟成员国合作,确保消费品符合一连串的安全条件,不论其物理特点为何。
整体而言,各类窗帘将须符合3项规定:(1)在包装、产品上以及使用须知文件中,必须有警告字句;(2)产品上须标示生产商或进口商的名称或商标;(3)须提供产品组装数据。安全装置亦有同样的信息规定,包括必须标明警告字句,并附上图示以便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