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欧盟已出台765/2008/EC和768/2008/EC两项旨在严格CE标志认证规定的法规,以确保产品安全。新法的最突出重点是加强CE标志的市场监督,具体措施包括:强化欧盟各港口海关检查进口商品的合格性的责任;规定加贴CE标志产品的合格评定活动由指定评估机构完成,授权评估机构通知欧盟各成员国的程序,规定每个成员国只设一个评估机构,其评估通知对整个欧洲地区均有效;规定生产商、分销商、进口商的责任,细化合格评定程序的不同模块。除此之外,新法还对CE标志的尺寸大小作了严密规定,要求CE标志的各组成部分必须有相同的垂直尺寸,不得小于5毫米,无论CE标志被缩小或放大,和原比例规定有细微差别都将被视为误用。
除上述法规的具体强化措施外,国内制造商和出口商须重点解读新法规传达的两项信息:一是新法规为各成员国对误用CE认证标志实施法律制裁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欧盟委员会计划对CE标志进行注册,使该标志成为一个集体商标,商标形式将成为成员国当局市场监督和法律保障的新工具。上述两条信息意味着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加贴CE标志,CE字体未使用圆圈形字母、CE标志高度小于5毫米等形状和尺寸错误等以往大量存在的误用和滥用现象,将受到成员国法律行动的严厉制止。新法规实施后,海关手续、授权政策和市场监督手段均需在2010年1月1日准备就绪。
按现行规定,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工业产品,必须贴有CE标志,否则不得上市销售。玩具指令(88/378/EEC)、低电压指令(73/23/EEC,2006/95/EC)等许多欧盟的重要指令均对CE认证标志作了要求。
欧盟是我国主要贸易伙伴,据商务部统计,2008年前三季度我国对欧盟27个成员国出口总额达2204.7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5.6%。CE标志作为出口欧盟的重要通行证,也是欧盟阻止不合格产品进口的最重要和最基础的一道安全防线。为此建议相关企业:一是提高危机意识,积极主动了解欧盟最新的法规政策及动向,特别是要注意对CE标志相关规定的了解,并做好向员工宣传工作,全面解读新法规,杜绝滥用误用CE标志。二是提高技术实力,不断改进工艺,调整生产模式,在信息收集、生产环节管理和相关标准制订等方面多下功夫,提高应对能力。三是以市场为导向,加大研发力度,大力出口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和出口创汇能力强的产品。四是在环保安全意识和生产技术方面查漏补缺,大到原料至成品的可追溯性和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小到产品标签上CE标志的尺寸和形状等细节,均需符合欧盟CE认证要求,切实规避出口风险。五是积极开拓多元化市场,分散出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