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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设备


 

个人防护设备法规 (EU) 2016/425  PPE法规
 
关于个人防护装备 (PPE) 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 (EU) 2016/425 规定了设计和制造个人防护装备的基本要求,以确保欧盟市场上用户的安全。
 
自 2018 年 4 月 21 日起,指令 89/686/EEC 被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6 年 3 月 9 日关于个人防护设备的新法规 (EU) 2016/425 废除。
 
新的 PPE 法规与新立法框架政策保持一致。此外,它还略微修改了商品的范围和风险分类。它还明确了经济经营者的单证义务。
 
该法规继续适用于个人佩戴或持有的所有设备或手段,以保护他们免受一种或多种健康或安全风险。个人防护装备的可互换组件和连接系统对其正常运行至关重要,也包含在法规 (EU) 2016/425 中。
 
 
类别和合格评定程序
 
个人防护装备可以根据个人防护装备旨在保护用户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分类(欧盟第 2016/425 号法规,附录 I)。
 
该法规规定了三类个人防护装备:
 
I 类 - 包括最小风险
 
II 类 - I 类和 III 类所列风险以外的风险
 
III 类 - 包括可能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风险,例如死亡或对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对制造商生产和质量体系的控制程度以及公告机构的参与程度由类别决定(法规 (EU) 2016/425,第 19 条)。
 
对于高风险个人防护装备(III 类),必须由公告机构进行欧盟型式检验(法规 (EU) 2016/425,附录 V)和生产监控(法规 (EU) 2016/425,附录 VII 或附录 VIII)。在这种情况下,获得 CE 标签的认证程序的内容。
 
 
法规 (EU) 2016/425 的范围
 
该法规适用于个人防护设备 (PPE)。个人防护装备是指为防止一种或多种健康或安全风险而设计和建造的设备,以及该设备和附件的可互换组件。

 
法规 (EU) 2016/425 不适用
 
本法规不适用于用于以下用途的设备:
 
武装部队使用
 
自卫,用于体育活动的个人防护装备除外
 
供个人使用,以防止非极端大气条件以及洗涤过程中的湿气和水
 
仅用于船舶和飞机,并遵守欧盟国家的相关国际条约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头盔中的头部、面部和眼睛保护(《轮式车辆技术要求协议》联合国第 22 号条例)
 
 
根据个人防护设备法规 (EU) 2016/425 的 CE 标志
 
CE 是一种强制性标志系统,表明在欧洲经济区内销售的产品符合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对于一般商品,该标志仅由 CE 标志组成,但对于某些 PPE 商品,应将执行评估程序的公告机构的四位数识别号以及适用标准的其他元素显示在右侧,
 
 
A = I 类和 II 类 PPE
A + B = 仅适用于 III 类 PPE
B = 欧盟境内公告机构的四位数识别码
 
与所提供保护相对应的象形图和/或相关附加信息,基于相关类别和相关标准中所示。
 
商品上粘贴的 CE 标志应清晰可见且不可磨灭。
 
 
根据个人防护设备指令的产品声明和认证程序:
 
确定需求。根据 PPE 类别确定要求
 
合规性测试。在认可实验室进行强制性产品测试
 
CE 标志申请。向公告机构提交 CE 标志申请以及产品的技术文件
 
认证。从认可的公告机构获得 CE 型式检验证书
 
推销您的产品。在产品上贴上 CE 标志
 
 
法定参考
 
法规 (EU) 2016/425 于 2016 年 3 月 9 日通过,取代了之前关于个人防护设备 (PPE) 的指令 89/686/EEC。与原始版本一样,该法规旨在通过协调整个欧盟的产品要求来确保个人防护设备市场上商品的安全和自由流动。
 
随着 1989 年共同市场流程的启动,通过了指令 89/686/EEC (PPE),以消除市场的现有壁垒。个人防护装备技术和生产方法的持续发展导致 PPE 指令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完全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法规 (EC) 2016/425,该法规包含针对制造商和审核员的最新规则,以适应当前的市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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