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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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日期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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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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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照明用≥50 W且<150 W:5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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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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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照明用,且为环状或方形,管直径≤17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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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2011年12月31日前无限制;7 mg可能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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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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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9 mm (如T2): 5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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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2011年12月31日;4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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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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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 9 mm 和≤17 mm (e.g. T5): 5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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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2011年12月31日;3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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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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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寿命的三基色荧光灯> 17 mm 和≤28 mm (e.g. T8) : 5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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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2011年12月31日;3.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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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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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500 mm)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3.5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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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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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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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长度(>500 mm且≤1500 mm)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5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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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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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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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55 W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30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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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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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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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W<P≤405 W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40 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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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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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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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55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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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25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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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c)-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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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W<P≤405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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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31日前不受限制,30 mg可能在2011年12月31日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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