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委会2003年1月9日就已经颁布了2003/02/EC号指令,该指令规定,输往欧盟的木材及木制品在进行防腐处理时,除加铬砷酸铜(CCA,性质比较稳定)外,不得使用其它含砷防腐剂。但对于CCA的使用,
欧盟CE认证指令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凡是用CCA进行防腐处理的木材及木制品,不得用作居家结构材料或其他人类与动物可能立刻接触到的产品。经CCA防腐处理的木材及木制品,在防腐液未完全挥发前不应投放市场。投放市场时还应标注:“含砷,仅限于特殊用途”,而且要在包装上醒目标示“当对这些木材进行处理时,带上手套。锯或雕刻这些木材时,带上口罩和眼罩。这些木材的废料应该作为危险品由有资质的机构处理”。该欧盟
CE认证指令还对防腐工艺进行了限制,要求木材及木制品用CCA进行防腐时必须在特制的密闭罐内用加压浸注法处理。
欧盟各成员国全面执行2003/02/EC号指令,加强砷的销售和使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