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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欧盟关于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94/62/EC指令

发布日期:2012-03-05

       关于包装物组成及可再利用和可回收(包括可再循环)性质的基本要求
      1.对包装物生产和组成的特有要求:
——包装物的体积和重量应限制在对被包装的产品和消费者充分保证安全、卫生和合格水平所必需的最小程度;
——包装物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方式应该使其能够再使用或回收(包括再循环),并且在对废弃包装物或废弃包装物管理操作中产生的残余物进行处理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
——考虑到包装物或管理操作中产生的残余物或废弃包装物在焚化或掩埋时,作为包装材料或任何包装部件的组成部分存在的有毒和其他有害物质和材料会以排放物、灰烬和沥出物形式存在,因此,在制造包装物时应该最大限度地减少这些有毒和有害物质和材料的含量。
      2.对包装物可再用性质的特有要求:
以下要求必须同时予以满足:
——包装物的物理性能和特性在正常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应能使其多次循环使用;
——为了满足对劳动力的健康与安全要求,对用过的包装物进行处理是可能的;
——当包装物不能再使用而变成废弃物时,履行对可回收包装物特有的要求。
     3.对包装物可回收性质的特有要求:
(a) 可以材料再循环形式回收的包装物。按照欧洲共同体现行标准,必须使包装物的材料能够按重量的一定百分比回收,用于制造可销售的产品。这个百分比可根据构成包装物的材料类型来确定;
(b) 可以能量回收形式回收的包装物。为能量回收而处理的废弃包装废物应该具有最小低质热值以便使能量回收最佳化;
(c) 可以堆肥形式回收的包装物。为堆肥而处理的废弃包装物应具有某种可生物降解特性,即它不会妨碍单独的收集和堆肥过程或其所涉及的活动;
(d) 可生物降解的包装物。可生物降解的废弃包装物应具有能经受物理、化学、热或生 物分解的特性,使制成的堆肥最终大多分解成一氧化碳、生物量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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