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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认证:新版欧盟玩具指令与现行指令88/378/EEC的主要区别

发布日期:2012-10-22

欧盟《官方公报》于2009年6月30日刊登新玩具安全指令(第2009/48/EC号指令)。新指令在2008年12月经欧洲议会投票通过,2009年5月获欧盟理事会通过。

               
        该指令考虑到技术发展和新的玩具安全问题,修订了现有措施。指令刊登后,欧盟27个成员国须马上着手准备,执行指令规定。成员国须于2011年1月20日前根据指令修订国家法例、规例和行政规定,并由2011年7月20日起推行这些措施。

        与现行指令(第88/378/EEC号指令)相比,新指令在下列几个方面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希望广大玩具出口商能够予以重视。
               
        玩具的定义:为确保新玩具安全指令的实施协调一致,指令修订了玩具的定义,强调是供(不论是否仅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产品。指令还公布了1分清单,列举了本身是玩具、但被排除在指令第2条的范畴以外的一些产品,包括供公众使用的游乐场设备\供公众使用的自动化游戏机器(不论是否由钱币启动)、装有燃机的玩具车辆、玩具蒸汽机、吊索和弹弓。

               
        附件1列出了不符合玩具定义、但可能与玩具混淆的产品清单,包括:儿童习泳设备,如泳椅;游泳辅助用品;供体重超过20公斤的儿童使用的滑板;以及对儿童有吸引力的新型灯具。没有纳入指令范畴的其他产品,例如某些收藏品,附件中也提供了相关资料。这些产品的包装上须印有清晰可见的提示,表明该产品是为14岁以上人士或收藏者而设。

               
        新指令第3条就某些字眼作了进一步阐释,例如“投放市场”是指首次于欧盟市场销售玩具产品。指令也列出不同经济经营者的定义,包括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及经销商。此外,新指令还给出了水上玩具、化学玩具、嗅觉纸板游戏、化妆工具、味觉游戏等的定义。

               
        安全:生产商必须遵守扩大后的安全规定。当玩具使用者是以设计或可以预见的方式使用玩具时,这些玩具(包括玩具含有的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使用者或第三者的健康。附件2列出和澄清了以各方面的安全规定:物理及机械特性、易燃性、化学特性、电力特性、卫生状况和辐射性。
            
               
        新指令对玩具使用的某些化学物质、香料以及玩具所发出的噪音导致的危险,规定更加严格。玩具的设计及制造方式,应能确保当玩具使用者是以设计或可预见的方式使用玩具时,不会因为接触到玩具含有的化学物质或混合物而危害自身健康。玩具还应当遵守欧盟的有关法例,以及欧盟对玩具中成分的限制。本身是物质或混合物的玩具,须遵守第67/548/EEC号指令、第1999/45/EC号指令、《分类,标签及包装规定》(第1272/2008号规定)以及《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第1907/2006号规定)。

               
       此外,可能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等的物质、致敏物质和某些金属也受限制。例如,根据《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归入第1A、1B或2类的致癌、诱变或危害人类生殖力物质,不得在玩具或玩具部件中使用。

               
       警示信息:新指令还补充和加强了现行的玩具警告规定。玩具和玩具包装上的警示必须清楚易读,用“Warning”(警告)1词开头。因为警示内容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定,警告须以消费者能够理解的字句表达,在产品包装或销售点清晰展示。在网上销售的玩具亦必须于销售前向消费者清楚展示警告。警告字眼可以印在玩具上、固定在玩具标签或玩具包装上,假如合适,还应印在使用说明上,字体必须清晰易读,消费者容易明白。若玩具因体积缘故在销售时并没有包装,则警告必须固定在玩具上。

               
       附件5列出了一系列适用于若干类玩具的警告用语,包括使用者年龄限制、能力、最高或最低体重,以及须由成人看管才可使用等一般规定。指令还为部分玩具规定了统一的警告用语,其中包括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活动玩具、功能性玩具、化学玩具、水上玩具、含香料成份的嗅觉纸板游戏、化妆工具以及藏于食物内的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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