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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将取消对无线电动工具中使用的电池及蓄电池的豁免

发布日期:2012-11-21

   2006年9月2日,欧盟理事会发布了有关电池及蓄电池的第2006/66/EC号指令。指令要求各成员国禁止含汞量超过0.0005%(重量百分比)所有的电池及蓄电池(不管是否与设备配套使用)以及含镉量超过0.002%(重量百分比)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包括与设备配套使用的产品)投放市场。但是指令也对紧急系统/警报系统、医疗设备、无线电动工具中使用的便携式电池及蓄电池进行了豁免。

    2012年11月1日,欧盟理事会发布第G/TBT/N/EU/74号通报,拟修订关于电池和蓄电池以及废旧电池和蓄电池指令2006/66/EC,通报草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对无线电动工具中使用的便携式电池和蓄电池的镉含量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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