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新指令是根据欧盟「内部市场简化法 (Simpler Legislation for the Internal Market,SLIM)」而来,与原先的EMC指令89/336/EEC相比,有以下几点变更:
• 新指令中,将原指令的合格验证机构 (Competent Body, CB) 改为指定验证机构(NotifiedBody,NB) 除了NB的角色为非强制性之外,指令2004/108中的NB与指令89/336中的CB具有相同的功能。在新指令下,制造商可自行决定指定验证机构及范围。
• 新的 EMC 指令将不适用于无线电设备与电信终端设备 Ann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所有无线电设备与电信终端设备均受到无线电设备与电信终端设备 (R&TTE) 指令1999/5/EC规范,原指令89/336中所定义须由NB进行的型式验证(Type Approval) 巳取消了。
• EMC评鉴 Ann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制造商须负责所有的符合性评鉴。EMC评鉴必须根据相关现象特性去执行,以确保能符合辐射及耐受性的保护要求。
•固定式设备 (Fixed Installation) 的新规定 Ann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固定式设备,包括大型机器等,同样需符合保护要求及特殊要求(良好的架设工程需文件化)。若一装置拟装入已既定的固定式设备里及做非商业用途的话,CE标志、基本的要求以及符合性评鉴程序为非强制性。
• 理清适用范围及定义 Ann安规与电磁兼容网
EMC新指令划分为装置(Apparatus) 及固定式设备(Fixed Installations) 两大类型。这项改变允许各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管制。
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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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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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范围除外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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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指令不适用于被R&TTE指令所覆盖的设备、飞机和飞行器上所使用的设备。新指令也不适用于不产生EMC妨害和不受EMC影响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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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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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设备"equipment", 器械"apparatus"和固定装置"fixed installations"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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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范围内(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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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指令的范围包括最终用户所组装的部件和周边设备(删除了"包含电缆连接的设备"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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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示范(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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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用于展示的产品,如不产生EMC骚扰的话可以不需要符合该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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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标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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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标准的地位予以明确。(推定的EMC指令的协调标准不是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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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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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产品要明确标注产品识别号(序列号等)、制造者(和其代表者)、地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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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评价的信息(9.3,附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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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EMC所采取的措施因应被明确,并在EMC评估资料中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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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环境设备(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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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环境的设备应明确标明其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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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流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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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上召回产品或禁止出货等情况应及时告知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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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机构NB(12,附件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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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机构在新指令中改称通报机构。制造者可自愿选择通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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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设备(13,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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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设备在本指令的范围内,但有特殊的管理方式。对指令的符合程度进行评价时,需要有技术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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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评价程序(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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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可选择内部生产管理或通告机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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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保管(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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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指令要求符合性宣言和符合性评价程序的文件需要保存10年以上。现行的EMC指令只要求保存符合性宣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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