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6年12月27日正式公布并同时生效的欧盟《关于限制全氟辛烷璜酸销售及使用的指令》(即PFOS指令)将于2008年6月27日正式实施。指令规定,以PFOS(全氟辛烷璜酸)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若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将不得销售;而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的,则成品、半成品及零件也将被列入禁售范围。
PFOS有关物质因其同时具备疏油、疏水等特性,被广泛用作生产纺织品、皮革制品、家具和地毯等表面防污处理剂;还由于其化学性质非常稳定,被作为中间体用作生产涂料、泡沫灭火剂、地板上光剂、农药和灭白蚁药剂;此外,还广泛地被使用在合成洗涤剂、义齿洗涤剂、洗发香波及其他表面活性剂产品等日用化学品中。可以预见,限令一旦实施,将直接影响我国纺织品、皮革、造纸、包装、印染助剂、化妆品等制造领域,而纺织品生产企业将首当其冲。限令生效后, PFOS类产品的使用和市场投放将受到限制。
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PFOS具有遗传毒性、雄性生殖毒性、神经毒性、发育毒性和内分泌干扰作用等多种毒性,被认为是具有全身多器脏毒性的环境污染物。同时PFOS物质具有持久性、高度生物累积性、有毒以及可以远距离环境迁移的特性,被普遍认为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持久累积性毒物。
目前,不单欧盟,还有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均对PFOS物质表现出极大的关注,有专家预见,该类物质在未来几年将完全被禁用。因此,广大纺织品生产企业应加快PFOS替用品的研发和生产技术的升级改造,提高产品的环保要求,以应对将来全球限用PFOS及其衍生物给企业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相关使用企业也应合理选择供应商,将符合环保要求的纺织印染生产企业作为长期稳定的供应商才是应对该限令的良策。检验检疫及相关部门应广为宣传,让相关企业了解限令要求,同时也应制定相适应的产品标准和快速检测方法,帮助广大企业把好源头检测关,较好地应对国外技术贸易壁垒。
限制指令的内容
1、限制PFOS类产品的使用和市场投放。不得销售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物质。
2、 限制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不得销售含有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O.1%的成品、半成品及零件。指令限制范围包括有意添加PFOS的所有产 品,包括用于特定的零部件中及产品的涂层表面,例如纺织品。但限制仅针对新产品,对于已经使用中的以及二手市场上的产品不限制。
3、对指令进行评估。为逐步淘汰PFOS的使用,当有新情况或安全的替代产品出现时,应对指令中的限制范围进行评估。
4、部分例外情况:
(1)指令指出,根据SCHER的确认,现在航空业、半导体工业和影像工业中谨慎地使用PFOS,如果有少量PFOS排放到环境中或暴露于车间,不会出现对环境和人类的关联性的危害,因此光阻材料、照相平版涂层、航空液压品等不适用该指令;
(2)关于消防泡沫问题,SCHER同意应先对其替代产品的危害性进行分析后再作出最后决定;
(3)关于限制PFOS在镀层工业的应用问题,SCHER同意:如果不能找到有效的方法将金属镀层过程中的排放减少到明显较低的水平,则今后将限制PFOS在该工业中的使用,但在现阶段须应用最先进技术使工业电镀中PFOS的排放尽量降低。
5、PFOA将来也可能被限制。指令指出,全氟辛酸(Perfluorooctanoic acid-PFOA)被怀疑有与PFOS大致上相似的危害性,现仍在对其危险分析试验、替代品的实效性、限制措施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