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船指令94/25/EC是为了满足游乐船能够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而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与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制定出来的法规。
游乐船指令是以安全为主要目的而制定出来的法规,并细化了许多协调标准,每个协调标准对应一类产品。
制造商对游乐船方面的某类产品进行CE认证时,需要符合指令94/25/EC与相应协调标准的要求。制造商的产品由欧盟委员会授权的认证机构(NB)进行认证,如果达到要求,就可以获得《EC合格声明书》以及在产品上加贴CE 标志,此时制造商的产品即可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
指令产品范围
船长在2.5~24米之间用于运动游乐目的的船(可以是出租,或是用于游乐训练的游乐船)。
另外还包括船上的备件:船内或船尾发动机的点燃保护设备。
外挂发动机的起动保护设备。
方向盘,操纵机构,电缆组件。
燃料箱和燃料管道。
安装的舱口盖和舷窗。
游乐船的类别
类别A(海洋型)
船舶为长期性的海上航行而设计,能够抵御风力8级以上,浪高4米及以上的情况,并且船舶用品大部分自给自足。
类别B(海上型)
船舶为海上航行而设计,能够抵御风力8级(含8级)以内,浪高4米(含4米)以内的海上情况。
类别C(海岸型)
船舶为近海水域,大型海湾,海湾口,湖泊,河流流域而设计。能够抵御风力6级(含6级)以内,浪高2米(含2米)以内的情况。
类别D(防护型)
船舶为小型湖泊,河流,运河而设计,能够抵御风力4级(含4级)以内,浪高0.5米(含0.5米)以内水面情况。
另外,每种型号的船必须设计制造成符合相关的诸如稳定性,浮力特性以及其他的必须性能的需求(具体产品有具体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