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7日,ASTM发布F2923-11消费品安全标准规范儿童饰品。根据该标准的定义,“儿童饰品”指专供12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饰品,与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中对相关儿童产品的定义一致。此外,饰品的定义与加州饰品法规设定的范围相近,即以下用于配戴装饰的物品:
1) 脚镯、臂箍、手镯、胸针、链子、王冠或女式冕状头饰、袖扣、带有明显装饰元素
的发饰、耳环或耳箍、项链、别针(如领带夹或徽章)、戒指、身体穿刺饰品、放在口
中展示或装饰的饰品;
2) 作为装饰品由人配戴的,附着在鞋或衣服上并且可以取下,单独或附着在(1)中的任
何小饰物、珠子、链子、吊坠或其它附件;
3) 计时器为装饰物部件的手表,如果计时器可以从装饰品上取下,则不包括计时器;
4) 手工盒中用于组装供人配戴的装饰品的饰品零件。
挑战
新标准规定了为防止机械危害和毒性危害需要达到的要求:
1) 基材中的铅含量
o 适用于16 CFR 1500.87中规定的可接触到的部件。16 CFR 1500.91豁免的
材料不需要测试。
o 要求:100ppm,以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铅含量要求为准。
o 测试方法:美国消费品委员会(CPSC)有关铅含量测定的各类标准操作程序。
2) 可溶重金属
o 适用于涂料和表面涂层。
o 方法和要求与ASTM F963和EN71-3中有关可溶重金属的要求相同。
3) 镉
o 仅适用于可接触的金属和聚合物/ 塑料部件。
o 要求:300 ppm,总镉含量。如果一个部件的总镉含量超过300 ppm,那么
生产商需要依照那个部件是否为小部件作出测试:
* 对于是小部件的部件:
金属 - 根据CPSC酸萃取程序(CPSC-CHE1004-11)进行测试时,萃取
出的镉不应超过200 μg。
塑料 - 根据EN71-3进行测试时,萃取出的镉不应超过75 ppm。
* 对于非小部件的部件:
采用6小时盐萃取程序进行测试时,塑料和金属部件萃取出的镉不应超过18μg。
4) 镍
o 穿刺入耳朵或其它身体部位的接插组件:根据EN 1811和/或EN 12472测试,镍释放量不应超过0.2 μg/cm2/星期。
o 与皮肤长期接触的饰品:根据EN 1811和/或EN 12472测试,镍释放量不应超过0.5 μg/cm2/星期。
5) 充液饰品
o 应符合ASTM F963中有关液体材料的要求。
o 不得含有16 CFR 1500.231所列举的材料,以及1500.14中要求特别标签注明的材料。
6) 身体穿刺饰品应使用指定材料。
7) 在收到状态下,或在正常使用或滥用测试后,儿童饰品不应含有危险性磁铁或危险性磁性部件。供8岁或以上儿童使用
的某些饰品可以含有危险性磁体或危险性磁性部件,但产品必须按标准要求的方式标示恰当的警告语。
8) 为预防环绕颈部配戴的饰品产生勒束危险,该类饰品应具有可断开的特性,或者由具备这种特性的材料制成,以便在
使用专用滑轮以15 lb的力量拉拽时,饰品可以散开。
9) 供8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饰品不应带有危险性的尖点或利边。
10) 电池驱动的儿童饰品
a. 根据16 CFR 1501规定属于小部件的电池应不可接触得到;
b. 使用两个或以上可更换电池时,需要标示适用的电池类型;
c. 防止对不可充电电池进行充电;
d. 在电池室或其附近以永久可辨识的方式标示电极方向。
11) 吸入式舌钉禁止用作儿童饰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