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个体防护装备(PPE)最新法规2016/425,并于发布之日后第20天,即2016年4月21日生效。此法规将替代现有的指令89/686/EEC,过渡期为2年,于2018年4月21日开始实施。旧指令89/686 / EEC下的EC证书若在2023年4月21日前仍未到期,则仍然有效。
法规覆盖范围:根据法规2016/425,旧指令89/686/EEC中的以下内容将保持不变:
对于PPE产品的保护功能有重要作用的可交换部件。非穿戴的PPE产品中的连接系统。设计用来连接PPE产品和外部设备或者固定点的,此部件为非永久性固定部件且在使用之前不需要将其固定。
相较于旧的指令,新的法规主要变化如下:
有作为设计元素或者装饰品的反光或荧光部件的个人服装为非PPE产品,因此不受此法规限制。
用来防御大气条件但并非防御极端自然环境,或者防潮防水的个人使用产品,此类产品亦不受此法规限制。
个人使用的抗热PPE产品,例如隔热手套以及设计为专业使用的同类产品现已包括在新法规中。
针对以下情况的防护产品由II类变成III类:溺水、手持电锯割伤、高压喷射、枪伤或刀刺伤,以及有害噪音。这些产品需要重新分类并进行持续性监测。
PPE产品需附带一个可以访问符合性声明的互联网链接,。
欧盟类型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与EC类型证书不同)。
对进口商和分销商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说明。
定制PPE产品需符合新法规的相关要求。
新法规的类别变更如下:
PPPE类别 | 项目 | PPE指令89/686/EEC | 新法规2016/425 |
I类 | 产品投放市场 | 自我认证 |
内部生产控制Module A (Annex IV) 生产商自我声明 |
II类 III类 |
初次产品审查 |
Article 10 EC类型测试 |
EU审查Module B (Annex V) Module C (Annex VI) 依据内部质量控制符合型式要求 |
III类 | 通过产品测试进行持续监督 | Article 11A | 内部生产控制符合型式要求并随机性期间生产核查Module C2 (Annex VII) |
或者 | |||
通过工厂审核进行持续监督 | Article 11B | 产品生产阶段的质量保证符合型式要求Module D (Annex VIII) |
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的职责:
制造商及其整个供应链都需符合此法规相关要求。进口商、分销商、制造商都需要采取合适的措施使其PPE产品满足法规2016/425所有要求。
进口商需保证其PPE产品附带使用说明;制造商需与PPE产品一同提供欧盟符合性声明,或者在使用说明中包含可以访问欧盟符合性声明的互联网链接。
制造商需在其技术文件中详细说明其内部质量程序。
有效期:
欧盟类型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在以下情况,制造商有责任要求指定机构复核其欧盟类型证书:1.产品发生改变
2.标准、重要的健康和安全要求(EHSR)或者最新技术和方法有修改或变化复核日期最迟不得超过现有证书的有效期。
(生产商需在欧盟类型证书失效日期前最早12个月、最迟6个月的时间内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