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产品法规 CPR 305/2011/EU
CPR 以 CPD 为基础,旨在打破欧洲内部市场内建筑产品贸易的技术壁垒。为了实现这一目标,CPR 提供了四个主要要素:
协调技术规范系统;
为每个产品系列商定的合格评定体系;
公告机构框架;
产品的 CE 标志。
CPR 通过建立关于如何表达建筑产品性能的协调规则,规定了建筑产品在市场上投放或提供的条件。CPR 不规范产品的适用性,这仍由各个成员国负责。
实际上,成员国保留通过确定建筑产品在特定预期用途的基本特性方面的性能阈值来规范产品使用的权利;但是,这些值应与协调技术规范中使用的技术语言一致。
协调的技术规格
产品的协调技术规范定义了评估和声明性能特征的方法,这些方法已在至少一个成员国的国家法规中的授权批准法案中规定,这会影响建筑产品满足建筑工程七项基本要求的能力:
机械阻力和稳定性
火灾时的安全
卫生、健康和环境
使用中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防噪音保护
能源经济性和保温性
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
协调标准和欧洲评估文件 (EAD) 都是协调的技术规范。该技术标准由 CEN/CENELEC 根据欧盟委员会发布的请求(“授权”)制定和发布。委员会应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符合相关要求的协调标准的参考文献清单。但是,如果由于技术障碍或延迟而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制定或预见标准,或者如果产品(通常是创新产品)偏离了 hEN 的范围或需要特定的评估方法,则可以应制造商的要求,根据 EAD(欧洲评估文件)发布 ETA(欧洲技术评估)。
协调标准信息性附件 ZA 的第一个表 ZA.1 列出了欧盟委员会向 CEN/CENELEC 发布的授权可能提供的基本特征和任何阈值水平。
标准中对于满足任务不是必需的部分称为标准的自愿(或非协调)部分,它们不包括在附件 ZA 中。
同样,EAD 的第 2 节列出了基本特征以及绩效的评估和验证方法。
应该注意的是,制造商没有义务评估和声明与协调技术规范中报告的基本特性列表相关的所有性能;但是,应声明至少一项与所声明的预期用途相关的特性的性能。
协调标准和 EAD 之间的实际区别在于建筑产品的强制性 CE 标志;具体而言,属于协调标准范围内的建筑产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强制贴有 CE 标志;相反,如果建筑产品属于 EAD 的范围,制造商保留对其产品进行 CE 标志程序的权利。作为该程序的第一步,他应联系 TAB 申请 ETA。
性能声明
通过制定 DoP(性能声明),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对建筑产品与其声明的性能的一致性承担法律责任。市场上出售的每种产品的性能声明副本应以纸质或电子方式提供。如果 hEN 或 ETA 中涵盖了某个参数,则不允许使用不同的测试方法或不同的单位引用该参数获得的任何结果。
据了解,制造商应声明产品至少一项基本特性的价值,DoP 不需要包含与特定成员国没有法规的特性相关的其他值。在这些情况下,应按照标准的规定做出“未确定性能”(NPD) 的声明。
在适用的情况下,性能声明应附有建筑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的信息,以提高可持续建筑的可能性并促进环保产品的开发。
CE 标志
制造商已为其起草性能声明的所有建筑商品均应贴有 CE 标志。
在建筑商品上粘贴 CE 标志或将此类标志贴上此类标志,即表示制造商声明,他们负责确保该商品符合其声明的性能,并遵守欧洲第 305/2011 号法规规定的所有适用要求。
符合性声明包含有关建筑产品与基本特性相关的任何形式的信息,如适用的协调技术规范中所定义,并且只有在性能声明中包含和指定时才能提供。对于要申报的每项基本特性,应按级别或等级表示,或在相关描述中表示。
需要强调的是,产品的 CE 标志并不意味着该产品适合使用,而是与 DoP 中包含的性能一致,并且制造商会进行持续的评估和验证,以确保产品性能的稳定性。
符合性评估和验证
制造商应确保程序到位,以确保批量生产保持声明的性能。在这方面,CPR 提供了五种不同的符合性评估和验证系统 (AVCP),第三方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在不同程度上参与评估产品的性能。
对于每个产品系列,AVCP 系统由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根据产品对健康和安全的影响以及产品本身的特定性质和生产过程共同商定。
AVCP 的五个系统和公告机构的参与程度如下所示:
系统 1+
制造商应执行:
工厂生产控制 (FPC);
制造商根据规定的测试计划在工厂采集的样品进行进一步测试;
被通知的产品认证机构根据其进行的评估和验证的结果决定签发、限制、暂停或撤销产品性能恒定证书,如下所示:
根据测试(包括抽样)、计算、列表值或产品的描述性文件对产品的性能进行评估;
制造工厂和工厂生产控制的初步检查;
对工厂生产控制进行持续监控、评估和验证;
由公告产品认证机构在制造工厂或制造商仓库采集的样品进行审核测试。
系统 1
制造商应执行:
工厂生产控制;
制造商根据规定的测试计划在工厂采集的样品进行进一步测试;
被通知的产品认证机构根据其进行的评估和验证的结果决定签发、限制、暂停或撤销产品性能恒定证书,如下所示:
根据测试(包括抽样)、计算、列表值或产品的描述性文件对产品的性能进行评估;
制造工厂和工厂生产控制的初步检查;
工厂生产控制的持续监控、评估和验证。
系统 2+
制造商应执行:
根据测试(包括抽样)、计算、列表值或产品的描述性文件对产品性能进行评估;
工厂生产控制;
制造商根据规定的测试计划在工厂对样品进行进一步测试;
被通知的产品认证机构根据其进行的评估和验证的结果决定签发、限制、暂停或撤销产品性能恒定证书,如下所示:
制造工厂和工厂生产控制的初步检查;
工厂生产控制的持续监控、评估和评价。
系统 3
制造商应进行工厂生产控制;
授权测试实验室应根据测试(基于制造商进行的抽样)、计算、列表值或产品的描述性文件来评估性能。
系统 4
制造商应执行:
根据测试、计算、列表值或产品的描述性文档评估产品的性能;
工厂生产控制;
相关协调技术规范中规定了产品性能稳定性的合格评定和验证程序。
一旦开展了与建筑产品性能稳定性评估和验证系统相关的活动,制造商应起草 DoP 并为其产品贴上 CE 标志。制造商应在建筑产品投放市场后将技术文件和性能声明保留 10 年。
使用 CE 标志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投放到欧洲内部市场、属于协调标准 (hEN) 适用范围或符合 ETA 的建筑产品在投放市场时必须附有性能声明。只有在制造商起草性能声明后,才能在建筑商品上贴上 CE 标志。
起草 DoP 并贴上 CE 标志是制造商的责任。进口商或分销商应被视为 CPR 中的制造商,并应根据第 11 条承担制造商的义务,如果进口商或分销商以其名义或商标将产品投放市场,或对已投放市场的建筑产品进行修改,从而可能影响对性能声明的符合性。因此,他必须执行所有旨在获得 CE 标志的活动,包括起草 DoP 以及与验证和评估绩效稳定性相关的活动。
协调标准涵盖的建筑商品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不需要性能声明:
根据特定订单以非系列工艺单独制造或定制,并由负责将商品安全纳入建筑工程的制造商根据适用的国家法规并由负责安全执行适用国家法规指定的建筑工程的人员负责,安装在单个确定的建筑工程中
在施工现场制造,以便将其纳入相应的建筑工程中,并由负责安全执行适用的国家法规指定的建筑工程的人员负责;
建筑产品以传统方式或适合遗产保护的方式制造,并采用非工业工艺制造,以充分翻新作为指定环境的一部分受到官方保护的建筑工程,或由于其特殊的建筑或历史价值,符合适用的国家法规。
根据 CPR 第 38 条,对于属于协调标准范围内的建筑产品,以及根据特定订单以非系列工艺单独制造或定制的建筑产品,制造商可以用特定技术文件代替适用的 AVCP 系统的性能评估部分,证明该产品符合适用要求,并且用于这些程序的程序等效在协调标准中规定。如果 AVCP 系统为 1+ 或 1,则必须由公告的产品认证机构验证特定的技术文件。
制造商和其他经济运营商
制造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分销商应自行了解已发布的协调技术规范、进展情况和适用于其产品的 CE 标志强制性日期。根据第 764/2008 号 (EC) 法规 (EC) 设立的产品联系点也应在这方面提供支持,以提供有关适用于成员国的技术规则的信息。
制造商需要了解其产品所选择的预期用途,必须在目的地国家/地区强制声明其性能的基本特性。
制造商的其他重要信息包括:
在建筑产品投放市场后,将技术文件保存 10 年;
保存投诉、不合格产品和任何产品召回登记册;
允许识别和完全追溯产品;
以销售商品的会员国的语言提供安全说明和信息;
如果商品不符合 DoP,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确保产品在处理和库存操作后仍符合 DoP;
如果国家主管当局提出要求,则提供有关产品的所有相关信息;
如果批量生产的产品的声明性能恶化,请立即采取措施。
进口商和分销商
CPR 还赋予进口商和分销商责任,并要求他们证明制造商已履行其所有义务。进口商的身份数据和相应的联系信息必须显示在商品、标签或相关文件上。
进口商和分销商的其他责任包括:
如果他们认为产品不符合 DoP,则从市场上撤回该产品;
每当他们进行经济交易时,都会传递所有相关文件;
确保商品在储存和分销后保持符合 DoP 要求;
如果国家主管当局提出要求,则提供有关产品的所有相关信息;
能够在 10 年内向市场监督机构提供向他们提供建筑产品的经济经营者和他们向其提供产品的经济经营者的联系信息。
至少最后两个要点应适用于还应提供 DoP 的代理人。
公告机构
公告机构应是独立于组织或他们评估的建筑产品的第三方机构;更具体地说,它们是被认为有能力执行特定评估任务的产品认证机构、FPC 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这些机构首先由各自的成员国批准,然后通知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他们被称为 «Notified Bodies»。
公告机构必须与欧洲同行一起参与“公告机构小组”,讨论实际实施事项,以实现对绩效稳定性的公正评估和验证方法。需要就 AVCP 程序向公告机构求助的制造商将能够联系欧洲的任何此类机构,前提是其已收到所要求的适当协调技术规范以及与适当合格评定程序相关的任务的通知。